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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章:大明版国野制

    春和殿。
    太子书房之中。
    “小王打算,在沈国自建立之初,便效法早期周王朝,采取划分国人和野人的国策。”
    朱模计划到封地之后,第一步就建设国都。
    他以随同前往努尔干的将领、官吏、官兵、平民等为核心,容纳一部分当地亲明的土族, 构建一个跨越部族和文化的新的政治、军事、社会集团,即理论意义上的沈国。
    随行的官吏、官兵及手工业者等,多居住于都城之中,编户民或居于城中,或居于周边,多数还是以农为业, 自成村落。
    这些人加上亲明的汉化土族,皆为沈国的“国人”。
    至于当地原生土族,不论尊卑皆为沈国附庸,也就是“野人”。
    换言之,国与野的区分并非空间上的里外概念,也不是城乡之别,而是带有政治归属性的部族概念。
    “在小王修建国都的同时,也会分派手下的将领,前往特定地区,修建要塞、城池,随行的国人或居于城中,或居于附近的聚落。”
    朱模接着说道。
    朱高煦明白,那些被朱模分派到各处建立要塞或城池的守将,皆是以该要塞或城池为中心,统辖周边的若干村落,形成一个“国人”的城乡共同体。
    而在当地土族部落、村落内部,仍是“村社自治”或者“部落自治”。
    他们保留着原有的城邑与村落的依存关系,与作为大明开拓者的沈国“国人”并存。
    “按照小王的设想,沈国的单个国人并没有处置单个野人的特权, 只有沈国的官吏或官兵才有按照其职权范围处置野人的权力。”
    朱模解释道:“即野人不属于任何沈国国人私有,而是直属于沈国,是沈国治下的一员。”
    “此外,国人需要承担军役或田赋,有权从军者,才有资格参与到沈国的治理之中。”
    “野人与不入户籍的贱民一样,不能在沈国的城池内拥有土地或房产,其子女没有进入沈国社学或书院进学的资格,没有进入沈国直管的辖区内做工、经商、务农的资格,也没有参加科考做官或入伍从军的资格。”
    “只有野人部落的酋长或村落的村长,或他们授权指定的野人,才有资格与沈国的国人进行贸易,或进入沈国的城池游览与学习。”
    朱高煦问道:“这个设想听起来不错,但具体如何实施,不知叔父可有计划?”
    “太子殿下英明,国野制虽然看似简单,可实施起来,却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小王打算把国野之别套入户籍制,以户籍区分国人、野人,划定两者的地位。”
    朱模担心直接说被他“变异”后的国野制,会让朱高煦难以理解。
    于是他先把沈国的体制,向朱高煦做了一番简单的介绍。
    “四哥皇帝陛下准许诸藩建国之后,效仿朝廷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设亲王都督府,由亲王直管藩国军务,令外设六署、按察司、通政署、国理寺等衙门管理藩国的其他事务。”
    “因此,小王打算命令沈国户署给沈国每户国人发一种‘户贴’。”
    “在户贴上详细记载此户人家的田产数量,以及所应承担的田赋额度。”
    “而且,小王打算效法朝廷的一条鞭法与摊丁入亩之制,故对于专门务农耕地的国人而言,沈国没有额外的杂役与丁税,只有田赋。当然,经商或置办手工作坊要有单独的商税、工税。”
    朱高煦与朱棣都明白,各藩国虽名为国,但位同朝廷治下一省,名义上是大明地方行政衙门,而实际上相当于一个小朝廷。
    所以,为了方便藩王管理国内事务,朱棣同意各藩国内施行与大明本土不一样的体制,如户籍制、兵役制、科举制等,但总体上不得违背《大明律》与《皇明祖训》这两套大明的根本律令。
    历史上的《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但其立法技术上较之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善和科学,其立法精神也远比唐律、宋律更加严格,成为影响后世深远的律法。
    朱模接着道:“此种户贴制度与大明本土一样,对每户百姓所承担的田赋加以明确,算是对沈国国人财产的一种保护,推行起来阻力不会很大。”
    “不错,那些跟随叔父前往封地的底层百姓有了户贴之后,便可以踏踏实实在其土地上耕作,不会再轻易迁徙。”
    朱高煦端起茶杯,轻轻喝了一口水,说道:“以后有耕地者将按照户贴上的田赋额度来纳赋,有效避免了地方官吏中饱私囊,或纳税不均等问题。”
    朱模道:“小王计划,除了实行户贴制度之外,沈国也施行黄册制。”
    所谓“黄册”制度,需要配合“里甲制度”来推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
    各户填写真实的户籍信息,然后上交给甲长,甲长再上交给里长,里长负责把每个“里”的住户按照乡贯、姓名、年龄、丁口、田宅、资产等逐一登记,最后上交给沈国户署,依朝廷之制每十年更新一次。
    在黄册制度的规定下,每个“里”中的人口,所承担的田赋是相对均等的,如此便可避免赋税集中的问题。
    若某一户出现问题,同“里”的其他户需共同承担此户的田赋,这样就保证了沈国的田赋收入。
    朱高煦知道,黄册制是历史上的明朝执行最长的户籍制度,也是大明朝廷赋税役的依据。
    在黄册制度之前,历朝历代的户籍制度皆是“从上而下”,即由朝廷户部、省、州县由上而下进行统计。
    而黄册制度恰恰相反,各户填写真实的户籍信息,然后逐级上交,最后送交到各州县,再到省、户部,这是一个由下而上的过程。
    各地方每年都要统计,而户部每十年进行一次大面积更新。
    朱元璋实行的这种户籍制度,比过去历代都要详细,朝廷通过黄册制度,可以十分精确的掌握全国人丁和土地的情况。
    在大明本土,朱元璋当年在编辑户籍时,以“辩贵贱、正名分”为宗旨,按照职业将户口分为宗室户、官绅户、民户(农户、儒、医、阴阳)、军户(校尉、力士、弓铺手、军匠)、匠户(厨师、裁缝、马船)、灶户(盐户)、商户、驿户等。
    “太子殿下也知道,实际上,一个登记为军户的人,进入军中之后从事的可能是厨师,或其他职业。”
    “户籍的登记并不全是职业,大体上是民户、军户、匠户、灶户四大类,如织户归属于民户这个大类。”
    朱模接着说道:“故而,小王决定在沈国内施行与大明本土完全不同的户籍制,即将沈国内户籍划分为三种,即官户、军户、民户。”
    “此三种户籍分别隶属不同衙门管辖,民籍由沈国户署负责管辖,军籍则隶属于亲王都督府统领,除了王族之外的官籍由沈国宗正司管理外,其余则归沈国吏署管理。”
    朱高煦问道:“叔父打算如何划分这三种户籍?”
    “官户籍包括王族、文武官员的户籍,与本土宗室户、官绅户等同。”
    朱模介绍道。
    王族户籍即大明宗室户籍,凌驾于其他人之上,依《皇明祖训》规定,有爵位的宗室不仅不需要承担赋税,而且还有许多司法方面的特权,如若犯罪,地方衙门不准直接缉拿。
    至于官绅户籍,依大明既成典制“功臣之家,户有田土,除合纳粮草夫役,其余尽免。”
    在原来的历史上,明朝也压根没有官绅完全免税这回事,有的只是一定额度的免税田。
    从举人开始,朝廷恩准其拥有一定限度的免税田,往后官员的品级越大,则相应恩准的免税田越多,但超出规定额度的耕田仍要交纳粮,即使是正一品官员也不能豁免。
    明中期之所以出现“完全免税”的情形,乃是官员相互勾结,未按规定征税所致。
    但由此可见,官绅之家所需承担的赋税是有限的,真正的赋税重担大都落到了庶民百姓身上。
    朱模喝了一口水,接着道:“军户籍即大明本土职业户之中的军户。”
    “至于民户籍,也就是平民户籍,涵盖了大明本土的十三类职业户,即民户、佃户、茶户、渔户、马户、矿户、匠户、织户、船户、商户、营生户、铺户、盐户等户。”
    “由于平民与军户占有沈国境内大多数的土地,所以皆需要承担田赋。除此之外,便是为不入户籍的贱民、奴仆等,统称贱籍。”
    朱高煦知道,所谓的贱民皆不被列入黄册,没有政治权力,但是和主人家有严格的隶属关系。
    依《大明律》规定,禁止庶民养奴婢,但不限制官绅之家蓄奴。
    当然,贱籍除了人们熟知的奴婢、奴仆之外,还包括罪奴,即官员被抄家问斩之后,其妻子儿女被判为罪奴,或流放,或变卖。
    另外,贱籍还包括社受人歧视的人群,例如惰民、乐籍、官妓等。
    一入贱籍,世代都是贱籍,除非有人肯花力气为其消籍。
    “对于犯罪的沈国国人,欠债不还的国人,会被剥夺大明沈国民籍,沦为不入户籍黄册的贱民,待还完债或消罪之后,方可向地方衙门申请恢复户籍。”
    朱模接着道:“为了控制人口,防止流民出现,小王决定效法太祖皇帝,严令户籍必须世代相传,不能随意变更,不得远游,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视为游民,则逮捕之。”
    依《大明律》规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
    朱高煦却道:“叔父当知,这种政策会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世代为农,虽然有利于开垦农田和发展沈国的农业,但却不利于沈国工商之业的发展。”
    “太子殿下英明。”
    朱模先是恭维了一声,然后接着说道:“鉴于此,小王参考太祖皇帝的旧制,准许军籍、民籍子弟通过科考入仕后,申请改为官籍,若与王族联姻,也可申请更改户籍。”
    朱高煦知道,按照《大明律》规定:“‘娼、优、隶、卒’及其子孙,概不准入考、捐监。”
    也就是说,平民与盐商之类的民籍子弟皆可以参加科考,因此沈王朱模这个规定,到没有违反大明律。
    大明太祖高皇帝曾言:“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趋事执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若贤人君子,既贵其身而复役其家,则君子野人无所分别,非劝士待贤之道。”
    “小王打算,沈国在选拔官员方面,实行与大明本土一样的科举制。而在吸纳与转化野人为国人方面,则施行礼考之制。”
    朱模从沈国的体制说到户籍制,铺垫了这么久,终于提到了被他“变异”后的国野制。
    朱高煦听到“礼考”二字之后,问道:“不知叔父设计的‘礼考’是怎样的典制?”
    “不瞒太子,小王设计的‘礼考制’其实就是汉家礼仪考核之制,乃是对国野之制的革新,目的是为了‘化夷为夏’。”
    朱模难掩心中的得意,微笑道:“礼考的主要内容,以说汉话、写汉字、用汉礼为主,加以对考试者祖先的考证,给其找一个华夏祖先之后,此人才有资格成为沈国国人。”
    “通过礼考的野人,将成为沈国国人,拥有国人的一切权力,并获得大明沈国平民户籍,若被选从军,择授予军籍。”
    “当然,成为国人之后,可以参加科考,入仕做官,再进一步申请改为官户,成为人上人。”
    朱高煦一听,顿时抚掌赞道:“此考甚妙!”
    朱模被夸得有些不好意思道:“以上便是小王的设想,还请太子殿下斧正。”
    “叔父打算让哪些野人参加礼考?”
    朱高煦既没有批评,也没有训示,而是提了一个问题。
    朱模思索道:“太子殿下,小王认为,凡是不会说汉话的土族,皆为野人。”
    “学会说汉话是野人成为沈国国人的前提,只要学会说简单的汉话,行简单的几种华夏礼仪,便有资格被沈国国人雇佣为家仆,或者受到亲王都督府的招募成为辅兵。”
    “若野人与国人签订为期五年的雇佣契约,期满后可到该城池办理户籍的衙门填写礼考申请单,或由雇主国人替其上缴一笔钱财,助其提前申请礼考。”
    “另外,野人出身的辅兵在服役期满后,可直接申请参加礼考,合格者将自动获得由小王赐予的大明沈国民籍,他们的子女也将自动成为沈国国人,获得大明户籍。”
    朱高煦寻思道:“野人被禁止入城,自然也就无法享有进学、看病、经商、做工等国人才有的权力。而叔父建立的沈国直管辖区之外的广大森林荒野里也有野人,这些野人应该与沈国直管辖区内的野人区别对待。”
    “太子殿下言之有理!”
    朱模眼前一亮道:“沈国辖区内的野人想要成为国人,可以不用替国人做五年工或者担任辅兵,只要能通过礼考,就算是沈国国人!”
    朱高煦笑着补充道:“叔父,小侄觉得,除此之外,野人想要成为沈国国人,还应该再加四种捷径。”
    “愿闻其详。”朱模倾斜上身,恭敬的说道。
    朱高煦嘴角带笑道:“第一种,运气好,生父为沈国国人,其生来就是国人。”
    朱模闻言,脑海中浮现了一个场景,即许多野人女子倒贴也要嫁给大明沈国的国人。
    他当即笑道:“此捷径甚好!”
    “第二种,土族野人部落的酋长,或野人村落的村长,一旦表示愿意臣服大明,接受沈国的统治,便可免去礼考,得到叔父的恩赐,成为大明沈国国人。”
    朱高煦接着道:“第三种,为沈国立下大功的野人,将会得到叔父的恩赐,成为大明沈国国人。”
    朱模附和道:“如此一来,野人之中的英杰,皆成了大明沈国国人。”
    “正是此理。”
    朱高煦点头道:“还有第四种,准许会说汉话的野人用钱粮向沈国治下的地方衙门购买或换取国人身份。至于用多少钱粮,届时由叔父自定。”
    他提出的这四种捷径,等于是专门给那些仰慕华夏礼仪且善于钻营者提供的后门。
    “太子殿下高明!”
    朱模略做思考,很快就领悟了朱高煦的意思,忍不住感叹道。
    “还有一点,叔父必须对那些获得国人身份的野人旧俗加以修正。”
    朱高煦补充道:“对于原野人旧俗之中违反大明律令的,要绝对禁止,没有违反律令的,则准以延续。”
    “同时要求他们严格遵从华夏礼仪,如束发、修坟祭祖等,否则以悖典忘祖之罪剥夺其国人身份。”
    “太子殿下说的不错,违反律令的野人旧俗是该禁绝。”
    朱模先是说了一句赞成的话,然后不理解说道:“但野人既然选择成为大明平民,那便承认了华夏先人为其祖先,应当改以华夏后裔自居,行华夏礼仪,放弃旧俗才是。”
    朱高煦反问道:“齐鲁与荆楚之民各有习俗,难道齐鲁之民与荆楚之民,就不是华夏族裔么?”
    他说到这里,盯着朱模的双眼,郑重的道:“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叔父乃堂堂亲王,应当有海纳百川的胸怀!”
    “太子殿下指点的是。”
    朱模抬手向朱高煦拱手行礼道:“小王受教了。”
    ps:这一章主要是介绍大明藩王建国后的主流体制。这种融入户籍制度的国野体系,远远比血淋淋的殖民剥削要温和的多。